利用以色列激励政策促进向以投资
来源:驻以色列使馆经商参处 | 时间:2012-05-07 10:58:17 | 浏览:3117
近年,中以经贸合作增长迅速,合作范围日益广泛、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有意愿向以投资,或者在以设立公司。以政府积极鼓励投资,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政策。通过在以设立公司促进中以贸易也符合我外贸工作“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的大局要求。为了推动我企业“走出去”,促进企业向以投资,现将以投资激励政策及设立公司程序等问题介绍如下:
一、以色列作为投资目标地的优势
(一)以色列是“第二个硅谷”,强大的国防实力使得尖端技术很容易转化为民用产品。很多国际性大公司在以设有研发中心。
(二)劳动力素质高。拥有希伯来大学、海法理工学院、魏兹曼研究院等世界一流的教育、科研机构,工程师和技师占人口比率在发达国家中名列榜首。
(三)资本和金融市场成熟,拥有20亿美元创业基金支持新投资者;风险投资活跃;货币管制较松,允许资金回流;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较为完善。
(四)可以充当通向整个中东地区发展项目的“跳板”。并且,以色列与美国、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区都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可以成为开拓欧美市场的桥梁。
(五)企业可通过投资获得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并可通过设立公司从中国进口货物或者将以色列的优势产品出口到中国。
(六)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鼓励投资。
二、以关于投资激励政策的主要法律规定
为加速国家经济发展、吸引国内外投资,以色列政府出台了各种类型的鼓励投资、研发和出口的措施。受惠公司必须能够有助于实现政府经济目标,如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运用创新技术、创造就业、生产高附加值产品、增加外汇收入等。但是投资生物技术和纳米技术没有出口实绩的要求。
以色列鼓励投资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资本投资鼓励法》规定如企业满足相关条件,即有权获得拨款和税收减免;《工业(税收)鼓励法》规定了对国民经济有利的指定领域内投资的鼓励措施。
根据《资本投资鼓励法》,政府鼓励投资的方案主要有拨款计划和自动税收优惠计划。企业可选择某个税收优惠计划。如符合拨款计划规定,则可被认定为获准企业或优惠企业。开发区内的获准企业可获10%-32%的固定资产费用支持。另外,获准企业可在7-15年内享受低至10%-25%的公司税优惠。企业如为优惠企业,不需经获准程序即可享受“税收假期”优惠,在7-15年内享受低税率。另外,以色列对满足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还提供免除资本所得税的优惠。
政府鼓励投资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类型:一是对研发性投资给予经费支持;二是提供基础设施方面的支持、减少投资者租赁工厂和培训劳动力的费用;三是采取减免税、税收假期、允许固定资产高折旧率等做法。这些措施主要包括:高科技孵化器、就业资助计划、雇用新移民资助计划、培训支持计划、工业企业鼓励计划、酒店翻新项目、动画和电视节目开发项目、小企业支持计划、自由港区法、埃拉特自由贸易区、开发区法等。地方政府也实行多种积极的鼓励措施。
考虑到中以双边贸易中我长期处于顺差地位,以及以色列作为“第二个硅谷”的科技优势,以色列鼓励出口和研发的投资激励政策尤其值得关注。
三、鼓励出口的投资激励政策
(一)免、退增值税。出口货物、服务或无形资产可以免除增值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出口商可以获得增值税退税:出口商为获准企业或者受惠企业;前一年收入至少50%来自出口,出口额至少为1000万美元;每次退税时的出口额不少于1万谢克尔。
(二)促进海外市场活动基金(Fund for Promoting Overseas Marketing)。于1991年设立,由工贸部专门委员会负责管理,其宗旨是鼓励出口商到国外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分担营销活动的投资风险,最终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
(三)政府成立了外贸风险保险公司提供信贷和收款信用保险。该公司设立目标为帮助出口商抵御货款得不到支付的外贸风险,可以提供境外进口商的信用信息,通过转让保单或者担保帮助出口商从银行获得融资。
(四)原材料退税。出口商品时,进口以及在国内采购的原材料所缴纳的大部分税费可以得到返还,包括购买税、关税(从非欧盟国家进口后向欧盟国家出口时例外)等。
(五)免税贸易区与自由港。埃拉特是以色列的免税贸易区,海法、阿什杜德和埃拉特是以色列自由港,区内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提供服务的企业或居民免缴增值税;雇员可以得到劳动补助;较低公司税;外汇使用不受限制等。
(六)中以财政合作议定书。1995年中以两国政府签订了《中以两国政府第一号财政合作议定书》。截至2012年2月底,以政府共向我承诺优惠贷款13亿美元,累计生效贷款项目约240个。项目主要集中于医疗、水处理、农业开发、通信以及其他高科技领域。2012年,中以两国签订了《农业节水项目财政合作议定书》,以将向我提供3亿美元优惠政府贷款,支持我实施高科技农业节水项目。我政府为贷款偿付提供担保。
四、鼓励研发的投资激励政策
(一)《工业研发鼓励法》。规定政府可以以企业日后专利权使用费为交换而资助研发或分担技术开发的风险。
(二)以色列首席科学家办公室对研发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工业研发项目经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得到占项目预算开支一定比例的政府拨款资助。首席科学家办公室还有通过资金支持促进国外大型企业在以色列境内开展共同研发的项目。
(三)以色列投资促进中心。是工业、贸易和劳动部设立的专门机构,致力于鼓励境外企业向以色列投资。
(四)工业研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资助。在对研究或生产投入大量资金之前,可以申请获得政府资助,对有关研发项目的市场潜力进行可行性研究,有时候首席科学家办公室也会主动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
(五)“磁铁”计划。主要支持开发具有潜在竞争力的通用技术,包括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的各种通用技术、元件、材料、产品设计与制造方面的方法、工艺、标准、规则等。
(六)技术孵化器。首创于1991年,目的是帮助有创新构思但没有创业经验的技术人员开发具有出口潜力的新产品,并在以色列建立生产企业。
(七)双边研发基金。对以色列与美国、加拿大、新加坡、韩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合作方共同进行的研发活动,可由双边研发基金提供高达50%的经费支持。
(八)双边研发协议支持。以色列与中国、奥地利、比利时、爱尔兰、德国、荷兰、法国等国签订了研发协议,以色列公司与这些国家合作方进行的研发活动可获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的经费支持。以色列与江苏、上海、深圳等省市也签订了工业研发合作框架协议,鼓励中以技术领域的合作。
(九)多边研发协议支持。以色列加入了欧盟的7个研究与技术开发框架项目,企业的有关研发活动可获得多边研发经费支持。
五、在以设立公司基本程序及投资应注意的问题
中以两国于1995年签订了《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保护、促进对方投资者在本国的投资。以色列不限制外国人在以开办公司,也没有最小注册资本要求。在以色列可以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和商业运作,例如以色列公司、在以色列注册的外国公司、以色列合伙制企业、外国合伙制企业、合作社、合资企业等等。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由不同法律加以规范,适用不同的税收办法。
(一)在以设立公司基本程序。
以色列企业最通常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应遵守《公司条令》(Companies Ordinance)的规定。在以色列开办公司或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时需办的手续包括公司注册、银行开户、增值税注册、代扣税注册、国家保险与医疗保险注册以及公司税注册等。
公司注册时必须向司法部公司注册局(Registrar of Companies)提供确认公司法人身份、主要目的、股东责任和股份发行情况的公司备忘录以及阐明公司行为准则的公司章程。在以色列进行经营活动的外籍公司,必须在开业前1个月内进行注册,应向公司注册局提供所在国发放的公司成立证明、公司章程及希伯来语翻译件、经该公司授权办理有关手续的以色列居民姓名及地址、授权以色列居民代表该公司开展业务的委托书、公司董事名单等,并通常要事先取得以色列驻该公司所在国领事部门对这些文件的认证。通常由律师代表公司进行各项申请和注册工作。以本国法律咨询服务业发达,投资以色列时可聘请当地资深专业法律顾问,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事宜。
(二)在以投资应注意的问题。
1.充分做好市场调研,选择合适投资领域。以色列农业、医药和高科技产业等行业发展迅速。以色列有大批中小企业或高科技创新公司,具有很强的技术和研发优势,投资者可投资和并购这些企业,提高自身研发能力。此外,以色列禁止外资投资博彩业,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限制投资国防工业、通信、发电和铁路运输的某些领域。根据以色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酒店、旅行社所有人必须是以色列公司,通信业外资股权比例有最高限制。
2.充分核算税赋成本。以色列是一个高税收国家,除政府正常开支外还要负担高额军费开支。投资者要认真了解当地税收政策,充分核算税赋成本。
3.注意签证问题。以工作签证管理严格,获得签证或延长签证期限难度较大,需事先考虑这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