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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way冰球 章程

来源:食土商会   |   时间:2012-09-05 15:20:05   |   浏览:2020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betway冰球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of Import and Export of Foodstuffs, Native Produce And Animal By-Products, 英文缩写为:CFN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粮油、食品、土产、畜产行业贸易、服务及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组织,依法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对粮油、食品、土产、畜产行业的贸易、服务及相关活动进行协调和规范,开展咨询、服务,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贸易、服务及相关活动经营秩序,推动会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我国粮油、食品、土产、畜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二) 对粮油、食品、土产、畜产行业的贸易、服务及相关活动进行协调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进出口贸易纠纷,维护正常的贸易、服务及相关活动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

(三) 组织企业应对国外对我行业出口产品设置的贸易壁垒,代表行业申请贸易救济,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全面维护产业安全;

(四) 对本行业的进出口状况和发展进行研究;代表会员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和会员的情况、要求、意见和建议,并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五)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与同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联系;推动工贸结合,在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起纽带作用;

(六) 同有关部门合作,向会员提供市场、政策、法律、技术、管理等方面信息和咨询的公共服务;

(七) 参加国际有关同行业组织,举办或出席有关国际性专业会议,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信息,建立和发展业务合作关系;

(八)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研讨会,组织会员开展对外宣传、市场调研、贸易洽谈、经济技术交流、培训等各种贸易促进活动;

(九) 履行政府委托或会员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章程;

(二) 自愿加入;

(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粮油、食品、土产、畜产行业贸易、服务及相关活动。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

(三) 本会办事机构根据本会理事会授权,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 对违法和违反本会章程,损害国家和本行业利益,侵犯会员正当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本会据实举报、控告。被举报者有申辩的权力。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四)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六) 自觉接受本会的业务协调;

(七) 不得损害其他会员的利益;

第十三条 本会对会员实行年度登记制度,会员应严格按规定参加年审登记。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 失去法人资格者;

(二) 超过2年不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五条 本会可对违反本会章程或协调管理办法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本会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开除会籍。处分会员需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退会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审议理事会、分支机构或1/5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届理事会提出下一届理事单位候选名单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一届理事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理事可连选连任,由理事单位指派代表担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对会员的处分;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会重要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理事会。情况特殊(属程序性事务)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由1/3以上会员代表共同推荐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经本会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以及由会长推荐的副秘书长为会员代表大会当然代表和理事当然候选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荐副秘书长人选,决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 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日常工作,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筹备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批准本会各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 决定其它日常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管理实行严格的财务预决算制度。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列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务决算按年度进行。

第四十一条 年度财务预决算按“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执行。年度财务预决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费收入按经费来源进行预决算;

(二)经费支出按支出科目进行预决算,包括业务费支出、公务费支出、专项费用支出、购置固定资产支出、人员经费支出等。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并依次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职责分工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23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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